临政发〔 2002 〕 49 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水利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政府有关部门 :
为加快民营水利发展步伐 , 尽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水利建管机制 , 强化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 结合我市实际 , 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形势、解放思想 , 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营水利的重要性
我市是一个农业大市 , 水利对全市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建国以来 , 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始终坚持大规模地兴修水利 , 水利基础设施条件有了明显改观。但到目前 , 水利基础设施的总体水平还比较低 , 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须继续加强。随着国家投资政策重点向大型骨干工程的转移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越来越少 , 要实现水利建设的持续发展 ,必须积极引入市场经济机制 , 改革目前的投资、建设、管理体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 走“民建民有、民办民营”的路子。
二、完善措施 , 积极引导 , 加快民营水利发展步伐
1. 全市所有规划内的各类大中小型水利、水保工程 , 经人民政府批准 , 都可以民建、民有、民营。
2. 对待民营水利工程 , 要和国家、集体兴办的水利工程一样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 给予申报立项、预列投资计划、给予资金扶持、施工指导和组织验收等。各级财政和村集体积累要拿出一定资金扶持发展民营水利。省、市和国家扶持的各种支农资金将加大对民营水利的扶持。
3. 农民自建水利工程所用工日在未取消“两工”前 , 可抵顶投资者所承担的 “两工” 。
4. 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投资兴办水利工程,鼓励吸引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水利工程。民营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经营权归投资者所有 , 允许继承和转让。民营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实行政府指导价格 , 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水利局制定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 具体水价标准由供水工程经营者与用户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5.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发展民营水利提供优先、优质服务。 水利部门要搞好规划 , 积极为民营水利提供技术和管理上的优质服务。兴修水利工程需要进行土地调整的 , 要按照政策优先给予调整、置换。要在民营水利工程审批、合同签订、确权划界、司法公证等方面从优从快办理 , 在工商、税务、通电、通路、资金信贷等方面提供优惠扶持。
6. 民营水利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水利工程建设、维护、防
汛等有关要求 , 必须依法依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7. 市、县、乡镇三级要对投资多、规模大、质量和效益好的民营水利大户进行表彰奖励 , 抓典型、树样板 , 推动民营水利的发展。
三、加强领导 , 为民营水利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民营水利是新时期水利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进一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基础 o 全市各级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 与时俱进 , 站在实践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 , 积极引导和鼓励发展民营水利 , 进一步研究制定政策措施 , 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民营水利数量多、分布广、涉及面大 , 关系到一家一户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 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要行使好宏观调控职能 , 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 把民营水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 及时理顺各个方面的关系 , 为发展民营水利创造宽松的环境 , 努力促进全市民营水利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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