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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3日鲁政办发[1995]86号文印发)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水文工作是国民经济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抗旱、防汛、防潮、抢险救灾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以及水环境保护的尖兵和参谋。多年来,我省的水文工作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当前,我省水文工作还存在很多困难,直接影响为全社会提供全面优质的水文服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的水文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水文现行体制下实行“双重领导”的有关规定。省水利厅与地方政府共同加强领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保证水文站的正常工作,充分发挥水文部门的职能作用;水文部门要积极依靠地方政府,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提供优质服务。 二、切实增加水文经费投入 随着水利基建经费(包括社会集资办水利)投入不断增加,水文部门的经费也要相应地予以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把水文设施列入基建计划,同步建设实施;财政、水利部门在安排水利事业费时,对水文事业费给予重点支持。 要统一规划水文站网,建立国家、地方、社会分别负责的投资体系。水文部门应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积极开展水文专业有偿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各级领导应予以大力支持。 为保证防汛测报信息及时传递,邮电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水文部门免收程控电话集资费和邮电业务附加费,取消各地自行规定的其它收费项目,保证水文报汛通讯线路畅通;水文防汛无线报话设备免收频率占用费;供电部门要保证水文测报用电。 三、加强对水文测报设施的保护 各地应继续贯彻落实《水法》和《山东省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暂行规定》(鲁政发[1986]53号文),对各种水文测报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水文测报设施、场地房屋、专用道路等用地,应由当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权发证。各地因建设而影响或需搬迁水文测站和水文设施时,应事先与省水文部门协商,经同意后方能立项,由工程单位承担所需经费,落实后方能动工。 四、强化水文行业管理 水文数据、资料、水文情报预报是否真实准确、及时可靠,对各级领导指挥抢险、防灾、抗灾决策,对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关系极大,必须实行统一的水文行业管理。 各地方水法规都应明确水文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凡在我省进行水文勘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分析计算、水文情报预报、水环境监测等工作。都应取得资质认证,持证工作。 各地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工程设计、水利执法裁决和水事纠纷排解等一律依据正规的水文资料,由水文部门正式提供。 各级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抗旱防汛、防潮防污、水资 源开发利用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等项工作中,要更好地发挥水文部门的业务技术优势。 为保证水文资料和计算成果的可靠,跨行政区的各类工程规划设计的水文计算和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及所用水文资料应进行统一审定。凡未经审定的资料、成果,各主管部门不予承认,不发放取水许可证,对工程立项不予审批。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文行业管理主管部门,其所属水文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包括水文资料审定、裁决、汇总管理和水资源调查评价、水环境监测归口管理等。 五、关心水文职工的生活 各级政府和各地有关帮门要关心水文职工的生活,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安心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各地要支持国家水文站网的建设,对承担委托水文观测工作的农民,应减免其农村义务工,并给以精神鼓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