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
|
::相关内容:: |
|
::站内搜索:: |
|
::友情链接:: |
|
|
|
| |
|
首页 > 政策法规 > 省内政策文件 > 正文 |
| |
|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
|
2006-6-13 18:24:29 |
|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
|
各市水利(水利与渔业局)局: 根据省政府第128号令发布的《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订的《关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维费)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厅征收的范围。按照省政府128号令和《通知》规定,省厅负责征收电力(含电建)、铁路、银行、保险、电信、民航、高速公路、烟草、中石化石油公司等9大行业的主业。其中:电力行业主业为发、供电企业和山东电力核电建设集团公司直属企业;铁路主业为铁路客、货运输企业;烟草主业为生产、销售企业;银行、保险包括各类银行和保险企业;电信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网通(中国电信);中石化石油公司为中石化在山东的石油销售系统。上述9大行业主业以外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和邮政、城市信用社(或由其更名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中石化以外的其他石油销售公司以及人财物归市县级政府直接管理的发供电企业的河维费,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征收权限征收。 凡违背省有关规定越权收费的,上级水行政主管机关将对其法律文书依法予以撤销,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和扣减其河维费下拨资金。 二、关于市县的征收权限。除省厅直接征收的9大行业主业和省厅委托征收的企业以外,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包括省属以上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由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其征收权限征收。 三、本着不重不漏的原则,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由有征收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河维费: (1)本省内流动性的建筑、安装、运输等企业在企业法人工商注册所在地征收。 (2)油田、矿山、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派驻机构在其经营劳务所在地征收。 (3)矿山企业的生活区和生产区不在一地的,在矿山企业的生产区所在地征收。上述情况不包含省厅直接集中征收的部分。 四、关于强制执行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做好宣传协调工作,让交费单位心悦诚服,自觉交纳,尽量减少争议,慎用申请强制执行权。确实需要强制执行的,要严格掌握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时效办理。省厅委托征收河维费的,其收费法律文书必须注明是受省水利厅委托,确需申请强制执行的必须先上报省水利厅审查。 五、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河维费一律实行票款分离制度,各收费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全部撤销,原有河维费征收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凡不实行票款分离的,视为违背法定程序违规收费。 六、严肃收费工作纪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实行政务公开,设立收费监督电话,加强对执法收费人员的有效监督。收费人员在收费时应首先出示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水利部门制发的水政监察证)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员证,严禁无证收费。收费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对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或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收费法律文书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处理。 | |
|
|
|
上一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返回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