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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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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13 18:2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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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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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水利(水利与渔业)局、财政局: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28号令公布实施。为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办法》的规定,现对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批准确定的河道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受益范围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维费),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 二、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即河道主管机关)是河维费的征收机关,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征收。 三、河维费实行分级征收。中央驻鲁、省属的电力(含电建)、铁路、银行、保险、电信、民航、中石化所属石油公司、高速公路、烟草等行业的主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接征收,并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其他省属以上并且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生产企业的河维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年度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并纳入地方财政专户。其他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济组织(包括前款规定以外的省属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河维费,由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设区的市与县(市、区)的具体征收权限划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四、河维费按上年度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计算征收数额,原则上每年一次或两次征收。各地也可以根据缴费对象的具体情况分次征收。具体征收时间以缴费通知书为准。 五、医院、民政福利企业和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下岗职工、失业者兴办的社区服务业免征河维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实无力缴纳的,可以申请减免河维费: (一)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 (二)亏损严重或者其他原因,职工全年实领工资低于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申请减免的单位,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有征收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年度真实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按征收权限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可以委托审计部门或者审计中介机构对申请减免的单位进行审计认定。因虚报亏损决定不予减免的,审计费用由申请减免的单位承担并交纳相应的滞纳金。 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须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款分离”手续,编制河维费银行代收编码,领取《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书》。原河维费征收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缴销。交纳河维费的单位,应到当地的中国银行和工商、农业、建设、交通银行的代收网点交纳。 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用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突出重点,依法编制河维费年度使用计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河维费所需业务费用以及委托征收费用,可列入河维费年度使用计划。河维费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九、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收费人员,要依法行政,公正廉洁,行为规范,落实执法责任制,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严格杜绝“吃、拿、卡、要”或滥用职权现象。不允许执法收费人员在企业就餐和有其他影响廉洁执法的行为。 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维费征收的层级监督,确保足额征收到位。对应征不征或者不足额征收、随意减免的,除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对越权征收的,上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河维费使用计划时予以相应扣减。 十一、各地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办法》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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