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全市水利工作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水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以及监督检查。
3.对全市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查处全市影响较大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水事案件,调处县(区)际之间的水事纠纷。
4.征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规费。
5.负责开展水法规宣传和普及教育及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二、服务承诺
1.水政监察员执行公务时一律着装,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用语规范,文明执法。水政监察员在执法、收费工作中廉洁、公正,严格按程序向相对人讲清事实和处理依据,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县区本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对行政复议案件,在接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3.发现或接到举报水事违法案件,在3天以内做出是否立案决定,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在1个月内结案(重大案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4.河道维护管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为:受我市河道防洪工程体系保护的市级市属以上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经营业务收入的0.8‰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联系电话:8129231
联系人: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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